2017年注册税务师《税法一》预习进阶班视频教程免费下载(附讲义)
资源介绍
- 更新日期:2017/6/1 20:48:46
- 视频大小:1.56GB
- 视频语言:简体中文
- 视频授权:共享版
- 视频属性:精讲课件
- 视频类型:基础班
- 视频版本:zip
- 视频类型:视频
课件介绍
知识点:税法的概念
1.税收特征:
强制性、无偿性、固定性。
其中无偿性是核心,强制性是基本保障。
2.税法特点:
(1)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。
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(不是习惯法)。
(2)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(不是授权性法规)。
纳税人也拥有权利,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,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权利。
(3)内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。
知识点:税法原则
税法基本原则 | 税法适用原则 |
1.税收法律主义 2.税收公平主义 3.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4.实质课税原则 |
1.法律优位原则 2.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3.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4.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5.实体从旧、程序从新原则 6.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|
(一)税法基本原则
1.税收法律主义(税收法定性原则)
(1)课税要素法定:要素由法律直接规定,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,行政立法的法规、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;委托立法须有限度。
(2)课税要素明确:规定应无歧义、矛盾和漏洞;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。
(3)依法稽征: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,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。
2.税收公平主义
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。
【举例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(超额累进税率)。
3.税收合作信赖主义(公众信任原则)
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,不是对抗。
(1)无充足证据,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;
(2)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,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错误时,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,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。
【举例】预约定价安排。
合作信赖主义适用限制:
4.实质课税原则
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。
【举例】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,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。
(二)税法适用原则
1.法律优位原则:法律>法规>规章
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。
2.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
下位特别法效力>上位普通法效力
3.新法优于旧法原则
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,新法效力优先。
4.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
新法实施后,对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,而只能沿用旧法。
5.实体从旧、程序从新原则
实体法无溯及力,程序法有溯及力。
6.程序优于实体原则
诉讼发生时,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。
【举例】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。
总结:适用原则
1)法律优位
特别法优于普通法
2)新法优于旧法
法律不溯及既往
实体从旧程序从新
3)程序优于实体